唐增宾本院受理原告刘希俊诉你及被告张星格民间借贷纠
青州市人民法院
尹秀美:本院受理原告张振国诉被告尹秀美、王晓明、刘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青民初字第 63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程永帅:本院受理原告徐京华与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30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善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常静:本院受理原告徐大龙与被告你、王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30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善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常静:本院受理原告徐大龙与被告王好庆、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10:00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善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潍坊鲁环机械有限公司、谭晓莹:本院受理原告临朐弘润达橡塑有限公司诉你二人企业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临商初字第 53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朐县人民法院
赵梅玲:我院受理的谭维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本院拟对你所有的位于高密市人民大街西 2410 号 13 幢5 号营业房一套进行拍卖。本院定于 2016年 1 月 6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依《司法拍卖机构名册》选择专业拍卖机构。并定于2016 年 2 月 24 日上午 10 时在高密市人民法院拍卖厅对以上财产进行公开拍卖。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高密市人民法院技术室领取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拍卖机构确认书及拍卖通知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若第一次流拍,本院将定于 2016 年 3 月29 日上午10 时在同一地点对该标的进行第二次拍卖。
高密市人民法院
隋艳:我院受理的原告别玉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本院需对你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景苑 12 号楼1 单元 202 室及车库一个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定于 2015 年6月 24 日上午8时 30 分在高密市人民法院技术室(6211 房间)选择专业评估机构,对以上财产进行评估。2015年 7 月2 日勘验评估财产,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高密市人民法院技术室领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评估机构确认书及现场勘验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于 2015 年8月 14 日来院领取评估报告及 (2014)高法执恢字第 121 号执行裁定书,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 2015年 8 月 24 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遇节假日顺延);如无异议,则于 2015年 9 月2 日上午 10 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拍卖机构对该财产进行拍卖。2015年9月 9 日前到高密市人民法院领取拍卖机构确认书及拍卖通知书,我院定于 2015年 10月 9 日上午 10 时在高密市人民法院拍卖庭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如若流拍,定于 2015 年 11 月 10日上午10时在同一地点对以上财产进行第二次拍卖。
高密市人民法院
王香先:本院受理杨杰先诉你及马宁波民间借贷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15)昌民初字第 37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香先偿还原告杨杰先借款 40000 元,并自 2015 年 2 月 2 日起至 2015 年10 月 19 日止,对借款本金 90000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自 2015 年 10 月 20 日起,对借款本金 40000 元按上述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马宁波对在担保范围内偿还原告的 50000 元,有权向王香先追偿。自本公告之日起经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预交上诉费 2300 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马东伟:我院受理钟美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青高民初字第 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高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宋允杰:我院受理李晓兵诉你及徐爱卿、宋允艇、张文丽、宋允晓、姜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青高民初字第 23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高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张志民、刘新华、董纪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巨商初字第 1487、1488、148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巨野县人民法院
张龙、唐保保: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诉你们和徐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巨商初字第 1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巨野县人民法院
曹洪才、赵洪波、曹允河:本院受理的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 9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巨野县人民法院
戚询华、高福、李传斌: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元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巨民初字第 159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商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巨野县人民法院
曹庆军、李俊云: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元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巨民初字第 159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巨野县人民法院
高福、孙丽丽、 范中杰: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元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巨民初字第 159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商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巨野县人民法院
苏元荣、张红喜:本院受理原告付岩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手续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付海:本院受理原告付立刚诉被告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付伟利、房秀丽:本院受理原告付海诉被告付伟利、房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 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王良:本院受理原告刘金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手续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赵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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