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给网约房戴上“紧箍咒”,明年1月26日起新规施行 地下室、车库、阳台,不得作为网约房
本报12月23日讯(记者王琳)近日,《潍坊市网约房信息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出台,其中要求,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互联网上发布的网约房信息与实际一致。不具备居住安全条件的网约房及地下室储藏间、车库、卫生间、厨房、过道、阳台等非居住空间,不得作为网约房居住。网约房设置前台的,在登记住宿人员身份信息时,应当参照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登记流程办理。没有设置前台的,应当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对住宿人员进行人证合一验证。
为规范网约房信息登记,保障住宿人员、网约房经营者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山东省网约房信息登记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潍坊市公安局制定了《潍坊市网约房信息登记实施细则(试行)》。本细则所称的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定并完成交易,提供住宿服务的住宿房间。符合旅馆业、租赁房屋相关条件的网约房,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管理。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网约房的信息登记适用本细则。
网约房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核验、如实登记,并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网约房信息,包括网约房详细地址、产权人、房间及床位数、面积等;网约房经营者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网约房订单信息,包括预定人及拟入住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预订入住时间等;实际入住信息,包括入住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入住房间、入住时间、退住时间等。
网约房经营者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报告住宿人员身份信息,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住宿服务,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由具有管理权的市、县级公安机关直接通报给网约房平台经营者,网约房平台经营者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应将相关网约房经营信息从平台下线,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加强督导检查。
网约房平台公司违反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未查验相关信息的,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查验的住宿人员提供住宿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网约房经营者未如实登记住宿人员身份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未向公安机关报送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相关信息,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住宿人员为流动人员且未申报居住登记的,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传播、出售、提供、泄露、删改、非法使用以及提供查询相关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自2022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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