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未登记已收彩礼应返还

潍坊晚报 2021-03-22 08:21 大字

众所周知,在男女双方确定婚姻意向后,有男方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意喻取个好彩头。但在支付“彩礼”后,如果男女双方选择分手,未能步入婚姻殿堂,此时的“彩礼”该如何解决呢?日前,寒亭区人民法院便审结一起涉及“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潍报全媒体记者宋树云

【案例】

2018年,甲先生与乙女士相识后,开始自由恋爱。2020年1月2日,两人举行定亲仪式,甲先生按照习俗,送去聘金、聘礼作为“定头”,乙女士收取甲先生彩礼68000元。后两人在同居期间,因琐事发生争执而分手,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手后,甲先生曾多次要求乙女士返还全部彩礼款,但乙女士拒不返还,甲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后,寒亭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甲先生以与被告乙女士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被告乙女士彩礼,后因双方未登记结婚,故原告甲先生给付的彩礼款,被告乙女士应予返还。但因原、被告存在同居关系,对被告乙女士应返还的彩礼可予以扣减,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34000元。

【法官说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甲先生与乙女士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甲先生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平原则与社会的善良风俗。庭审中,甲先生称两人同居约一年,乙女士则称同居二年,考虑到两人已同居生活,乙女士作为女性,对其社会评价、名誉等贬损要比甲先生大得多,且甲先生给付的彩礼可能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酌情减轻乙女士的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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