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建设被严罚
近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接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函,位于奎文区的一小区在建8栋楼,在未取得验线确认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市城管执法支队规划大队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经查,由于工期紧,该小区开发单位想赶进度,在未取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线确认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法情况属实。为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市城管执法支队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该开发单位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目前该单位已接受处罚。
根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继续施工。《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文/图记者赵春晖通讯员蔡定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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