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车辆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潍坊晚报 2020-04-03 09:29 大字

日前,潍坊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及市司法局联合发布重要通知,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工作。通知要求,对复工复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和快递、外卖、物流车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教育纠正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做好道路交通保障,为物资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

根据潍坊政法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全市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具备复工复产条件、已建立严格防疫岗位责任制和疫情应急处理机制的企业,积极为其申请增产、转产、开展科研攻关等相关行政许可提供方便、创造条件,简化工作流程。做好道路交通保障工作,为运输生产、生活必需物品车辆开辟绿色通道。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指出,对复工复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和快递、外卖、物流车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教育纠正为主,不予行政处罚。对申请执行人为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单位的,对其申请执行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兑现胜诉权益。

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加强涉疫情防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执行活动,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立即纠正。对疫情防控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积极延伸办案职能作用,企业生产经营因案面临实际困难的,大力协调帮助解决。

有自首、立功表现的经营者,可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

此外,政法部门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保护企业发展。对于疫情防控期间,超出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疫情防控产品、商品,或因疫情防控需要,为赶工期导致产品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经鉴定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质量标准,未造成实质危害的,依法妥善处理。对于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前复工复产,引发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根据企业是否依法采取有关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综合认定行为性质,依法妥善处理。

在涉企业案件办理中,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经营者,可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对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在押的企业经营者,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羁押中需要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的,应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尽量允许其通过适当方式处理。

严惩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交通秩序的黑恶势力

该《意见》中指出,潍坊市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违法犯罪。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车匪路霸、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交通秩序的黑恶势力。

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的疫情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打击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

依法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

因疫情缴付困难的实行缓缴服务费用

《意见》要求各政法部门提供高质高效政法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公证监督证明、证据保全的职能优势,对因疫情影响、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件、用于免责的商事声明等公证事项的企业,及时开辟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支持引导公证机构主动为涉疫重点企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引导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支持困难企业,对确因疫情造成服务费用缴付困难的企业实行缓缴服务费用。结合疫情防控实际,降低涉企涉职工行政复议案件受案门槛,对涉及企业生产、企业职工人身、财产利益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类案件,坚持应收尽收、从快办理。

积极推进行政复议案件网上办理,引导申请人网上提交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网上提供答复,对复议案件进行“不见面”处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简化案件补正程序,对企业申请行政复议材料不齐全的,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事项,达到“跑一次就能立案”。

本报记者宋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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