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对企业研发补助最高千万元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潍坊实际,潍坊市科学技术局、潍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潍坊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为15条,对补助条件、补助标准、补助流程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自2019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7日,对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潍坊市境内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办法》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
补助流程和资金拨付方面,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反馈情况,将省科技厅统一测算后的企业研发补助额度反馈给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提出补助申请,会同财政、税务部门逐级审核报送省科技厅。待省级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市科技局根据省级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市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市财政局据此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在收到省级、市级补助资金一个月内,将省级、市级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同时,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根据省级、市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县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据此下达县级补助资金。记者窦圆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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