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全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

潍坊日报 2018-09-09 10:26 大字

本报讯(记者付生)日前,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央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潍坊市制定印发《潍坊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和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加快推进生态潍坊建设。

根据《方案》要求,潍坊市将在2018年底,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展案例实践,积累有益经验;到2020年,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旨在进一步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实行损害必偿,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其他发生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等情况时,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应急费用,包括应急监测、排查以及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费用,包括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制定、第三方监理、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损失费用,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用;其他应当赔偿的费用。经磋商达成一致,且由赔偿义务人负责进行污染清除或生态修复的,污染修复费用不再纳入赔偿范围,但需达到磋商确定的修复效果。

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主要是经磋商或诉讼后,赔偿义务人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由损害结果发生地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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