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助力“一次办好”改革

潍坊日报 2018-08-23 09:44 大字

▲为扎实落实“一次办好”改革任务,8月10日,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谭炳建带队到青岛市工商局学习考察“一次办好”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情况。通讯员邱新华摄

本报讯(记者于卿通讯员杨梅)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潍坊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实行申报承诺制,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册。

根据《办法》规定,自8月15日起,申请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直接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备案,不再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竣工验收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涉及“住改商”的,不再提交《“住改商”信息申报表》。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凭承诺书上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办法》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能够有效区分出独立区域的集中办公区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区域内不同地址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办理备案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

《办法》允许集群注册。多个企业可以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住所进行登记,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办法》对托管机构的资质作了明确规定,限于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设立或认定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总部基地、产业园区等创业创新载体的管理机构,依法登记设立的商务秘书类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也明确了托管机构的法定职责,督促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办法》规定,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取得审批许可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应当自觉履行承诺责任,尊重公序良俗,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影响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发现市场主体存在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虚假、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等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理。各审批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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