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条例为环保护航

潍坊晚报 2018-03-30 16:04 大字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发布会,相关部门介绍情况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作为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重点项目,已由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其中,《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3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分别介绍了两部条例的出台过程、审查情况、内容特点等。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主要内容

规定调整能源结构、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严格项目准入,从源头上控制污染。要求制定和调整严重大气污染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新建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指定园区。在规划的指定园区外新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发改部门不得立项,国土部门不得供应土地,环保部门不得通过环评审批,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规定调整能源结构、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潍坊市能源消费特别是煤炭消费总量较高,《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能源结构,积极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同时制定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整治计划规定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及燃煤抽凝机组。新建、改建、扩建涉煤炭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并实行煤炭等量、减量替代。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民用散煤。

对挥发性有机物及其他异味的污染防治做了具体规定。禁止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本市执行限值标准的产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相关行业污染防治治理标准和操作规程。规定环保部门要制定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重点控制单位名录,人口密集区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从事产生异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条例》还对畜禽养殖、餐饮油烟、城区排水管道、垃圾转运站、垃圾焚烧等异味做了规定。相关单位应当安装异味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进行实时监测,及时预警。

◥特色亮点

探索污染防治协议制度,明确奖惩

建立机动车检验与强制维修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无人检验和维修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机动车维修单位联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可采取限制、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措施。

探索污染防治协议制度。《条例》明确推行排污协议制度,适用污染防治协议的三种具体情形:一是根据本市环境治理要求,对排污单位提出高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污染排放要求;二是排污单位根据自身技术改进可能和污染防治水平,主动提出削减排放要求;三是申请设立有新类型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或者建设项目,设立排污单位单方面提出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与排污单位签订排污协议,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协议明确奖惩,对于实现约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的,环保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支持;对于违反协议约定的,则

承担违约责任。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燃放时间

腊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

2004年12月30日,潍坊市发布实施了《潍坊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在潍坊市城区建城区范围内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同时政府不鼓励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办法制定时,潍坊市没有立法权,不能设定罚责,对非法燃放行为无法处罚。同时,办法出台时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没有颁布实施,制定该办法依据的是《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而该办法早已废止,因此,制定出台新的条例势在必行。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着重对市民普遍关注的限放区域、政府部门职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限放时间、市民安全燃放要求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和规范。

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燃放时间是市民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外地做法,考虑环保保护和条例制定的前瞻性,《条例》明确规定了限放区域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共四天时间,重大节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要依法取得燃放许可。

◥处罚情形

按情节严重情况,处不同金额罚款

限放区域和禁放地点。《条例》明确了“禁放区域”和“限放区域”的范围。“禁放区域”是任何时间内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区;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限放区域”是在限定的时间内可以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的区域。

规定予以处罚的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据介绍,按照计划,5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限放区域,并报市政府备案。6月底前,市公安局会同各县市区完成对限放区域现场勘查并进行合理性、可行性评估,并最终划定限放区域,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本报记者周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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