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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捅伤钓鱼人 被判赔三万 坊子法院作出判决,保安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潍坊晚报 2017-06-26 10:34 大字

坊子区的王某是一家保安公司的保安,负责在某河景观带执勤。在巡逻过程中,王某劝阻钓鱼人李某时,李某不听,后来两人厮打在一起。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李某捅伤,李某构成重伤二级。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来,李某提起民事诉讼。6月21日,记者获悉,近日坊子法院对该起案件的民事赔偿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所属的保安公司赔偿3万余元,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捅人获刑又被索赔

王某与李某均为坊子区某村村民,王某系某保安公司的保安,负责某河景观带的巡逻治安管理等任务。2016年3月17日,王某在坊子区一处河段的景观带执勤时,发现李某拿着鱼竿到岸边钓鱼。王某进行劝阻,可是李某不听,之后二人发生争执并厮打。李某用鱼竿敲打王某,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将李某捅伤,致李某开放性腹外伤、肠坏死、腹膜炎并行部分小肠切除术。经鉴定,李某构成重伤二级。坊子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

据办案法官郝琳介绍,李某作为原告以王某、潍坊某保安公司作为被告向坊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及其所在的保安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000元。因王某被羁押于山东省潍坊监狱,法官在山东省潍坊监狱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被判赔偿三万

坊子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将李某打伤,导致李某住院就医的事实清楚。法院依法认定,王某系保安公司的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与李某发生冲突并将其打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保安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王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责任比例,因在本次伤害事件中李某不听从王某的劝阻并对王某动手,是发生本次事件的起因,李某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郝琳说,法院经综合审查认定,以由二被告对原告李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6月,坊子法院对该起案件的民事赔偿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潍坊某保安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陈怀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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