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有限公司、冯海强、丁晓林: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下称债权人)分别于2015年8月4日、2015年8月5日、2015年8月6日与潍坊市林海生物科技有限
催收通知书(经营类)
编号:银联002
潍坊市林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冯海强、丁晓林: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下称债权人)分别于 2015年8月4日、2015年8月5日、2015年8月6 日与潍坊市林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借款人)签订了四笔《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融资金额共为1540万元。我公司接受借款人的委托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并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服务合同》,同时,冯海强、丁晓林向我公司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债权人依约发放贷款,但是借款人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借款,我公司为减少损失,已经代你公司垫付,经我公司多次催要,截至 2016年7月 31日,借款人尚欠我公司款项4314639.58元及利息损失(以4314639.58元为基数、自垫付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现请你们立即履行《委托担保服务合同》及共同还款承诺中约定的义务,偿还我公司已经垫付的款项、承担违约责任。
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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