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车停车费扣押期免收
本报讯日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公布潍坊城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对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费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通知,超限运输车辆在法定扣押期限内或因扣押行政机关原因超过扣押期限的,停车服务费及货物看管费均由行政机关承担;因车(货)主原因超过扣押期限的,则按规定收费。
根据通知,收费项目包括装卸、倒装服务费及停车服务费、货物看管费。停车服务费方面,执行大型车辆30元/车/天,中型车辆20元/车/天,小型车辆10元/车/天,不足12小时按半天收费。货物看管费方面,按1元/吨(立方米)/天,不足12小时按半天收费的标准收取。上述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收费单位要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本通知试行期至2019年3月21日。
(记者周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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