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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缴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要赔偿

济南日报 2017-05-17 11:46 大字

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之后,你要承担赔偿责任!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潍坊一位老板因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结果被法院判赔近18万。

案件回顾

徐某是一家管业公司的职工,与公司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管业公司也没有依法给徐某缴纳工伤保险,但公司按时将每月2700元左右的工资发到他手上。2013年的一天,徐某在该管业公司铸造车间工作时,被铁水溅入双眼受伤,同日入院治疗,诊断为角、结膜热烧伤,共住院52天;此后,徐某又在潍坊住院两次,共计97天。

徐某向劳动人事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潍坊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受理后,认定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徐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之后,仲裁部门裁决某管业公司向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94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8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88元。

该管业公司不服该裁决,并认为徐某并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向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该管业公司工作时受伤,其所受伤害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该管业公司未为徐某办理工伤保险,故徐某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该管业公司支付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94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8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81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5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88元,共计177919元。

提个醒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从节约用工成本角度出发,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这不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工伤职工产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属于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但同时也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进而减少因工伤赔偿责任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若未缴纳,一旦劳动者构成工伤,用人单位需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报记者 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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