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公 告
商克柱、孙晓红:
牟庆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 0705 民初538 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现牟庆芹已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依法处置本案查封的商克柱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4239号18 号楼(自西往东)2单元501室和5 号楼2单元501室。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705执885号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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