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综合评议结果的公示
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鼓励地方政府发挥首创精神,探索食品安全治理制度方法,示范带动全国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提升,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14年部署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行动,选取河北省、山东省、湖北省、陕西省作为试点省份,探索开展创建工作。
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按照创建活动工作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相关省份食品安全委员会经省级层面初评,推荐河北省石家庄等15个城市作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牵头组建由专家、媒体、行业协会、律师、消费者代表等各方参加的综合评议委员会,对上述城市创建工作有关情况进行了综合评议。
根据第三方综合评议结果,拟将下列城市列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张家口市、唐山市;
湖北省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
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截至2017年4月28日。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通过信函、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并说明具体内容和理由。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2号中咨大厦1606室,邮编100048;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1605室,邮编100053
传真:010-68733239,01088331695
电子邮件:hujimei@ciecc. com.cn,litao@cfda.gov.cn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详情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http:// www.sfda.gov.cn/WS01/CL1733/ 171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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