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驾驶未系安全带,事故瞬间被甩出 山东交警总队公布五起典型事故
□记者 王晓芳 吴荣欣 报道
本报济南讯 当前,全国范围内都在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主题宣传活动。5月20日上午,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其中,两起都跟安全带和头盔相关。一起是发生在本月初,老人坐在面包车副驾驶座位未系安全带,发生事故后被甩出车外,至今仍在医院治疗;另一起是男子驾驶三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后当场身亡。
违法掉头未让直行负全责
5月7日16时25分许,于某驾驶小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黄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雷沃工程机械集团门前左转(掉头),与正沿黄河东路由西向东直行的半挂车发生事故,小轿车左前部与半挂车右侧相刮,造成两车损坏。
经调查,此次事故中,于某驾驶车辆违法掉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无责任。
路口未减速致人死亡负全责
1月25日4时32分许,宋某驾驶重型油罐半挂车沿青岛市城阳区20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张家庄社区路口处时,将由西向东步行的王某撞倒,致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宋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观察不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宋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路口不让行,车损人受伤
4月4日10时47分许,范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临朐县菜市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民主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民主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某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孙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范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车辆爆胎
副驾驶未系安全带被甩出
5月7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司机李某驾驶面包车时车胎突然爆胎,导致车辆失控冲破护栏五十多米,乘坐副驾驶的老人由于未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目前,李某与老人均受轻伤住院治疗。
经现场勘查,初步确定事故发生时,面包车的左前轮胎突然爆胎。司机李某称,当时在路上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车轮突然爆胎,导致车身失去控制,撞向中央隔离护栏,坐在副驾驶的母亲因没佩戴安全带,从车上甩落下来受伤,李某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
未戴头盔发生事故当场死亡
2019年7月15日3时35分,谢某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淄博市博山区博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博山区北博山村路段时,撞至停放在道路东侧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尾部,由于谢某某未戴安全头盔致其当场死亡。
三轮车驾驶人谢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情况不够,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驾驶员张某某违规停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70%,对保护驾乘人员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在此提醒广大骑(驾)乘人员,一定要规范使用安全带,正确佩戴头盔,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珍爱生命,努力共创文明、畅通、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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