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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掘人坟墓获刑一年六个月

潍坊晚报 2016-09-27 00:00 大字

本报讯临朐的李某醉酒后,将本村朱某父亲的坟墓挖开,并将骨灰盒扔到本村石碾处。9月25日,记者了解到,临朐法院以故意毁坏骨灰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将故意毁坏骨灰行为入刑以来,临朐法院审结的首例故意毁坏骨灰案。

今年2月19日,临朐的李某醉酒后,认为30年前本村朱某的爷爷曾扒过自己爷爷的坟,于是骑着三轮摩托车带着铁镐、铁锨,到临朐县寺头镇某村村东山上,将朱某父亲的坟墓挖开,并将骨灰盒扔到本村石碾处,李某的行为大大伤害了朱某及其亲属的感情,破坏了社会风尚。

临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他人坟墓、骨灰,侵犯了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毁坏骨灰罪,应予刑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坟墓修复花费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本案承办人高法官表示,自2015年1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行《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取消了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记者陈怀禹通讯员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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