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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一有限公司违法被查处

潍坊日报 2017-09-14 09:19 大字

本报讯(翟丽丽王相强)近日,昌邑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市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依法处罚。

据悉,该局稽查局在对该企业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增值税方面,该企业在车间安装过程中,照明线路耗用低值易耗205215.86元,抵扣税款34886.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及《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的相关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进项税额转出34886.74元,补缴增值税款34886.74元。所得税方面,该企业食堂通过购菜用收据列支“管理费用”,合计金额801861.30元。其中,2014年应调增252439.2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款63109.80元;2015年调增249363.6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款62340.9元;2016年调增300058.5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款75014.63元。由于2014年实现利润全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14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入201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该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追缴增值税34886.74元,追缴企业所得税200465.33元,罚款5000.00元,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现已全部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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