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户外牌 应提前进行审批

潍坊晚报 2020-04-06 09:29 大字

为进一步净化城市空间、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户外广告依法管理水平,昌乐县对城区门头牌匾、建筑围挡、楼顶广告、落地广告、道路交通标志等所有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整治。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排执法人员,采取徒步排查的方式,对城区道路两侧所有存在问题的户外广告、建筑围挡、道路交通标志逐一进行检查,对存在陈旧破损、锈蚀变形、审批手续到期等影响城市容貌、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户外广告,建立档案,逐块研究确定整治措施。

对摸排发现的问题,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需要应当保留的,由设置人予以更新更换;未经审批、老旧过时以及存在安全隐患不需要保留的,限期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和视觉污染,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为市民营造更加优美的生活居住环境。

●相关法规:

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镇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六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记者赵春晖

新闻推荐

为发泄苦闷 破坏公益牌

张某先后对十余处广告牌下黑手,目前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昌乐男子张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后,竟采取破坏路口公益广...

昌乐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昌乐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