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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存志王雪马佰万刘宝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

山东法制报 2015-11-13 12:30 大字
沙存志、王雪、马佰万、刘宝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临兰商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姚伟泳、慎海利、顾铁伟、赵海民、陈泽永、傅孙勇: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临兰商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陈泽永、金菊燕、傅孙勇、姚伟泳、顾铁伟、赵海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临兰商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顾铁伟、汤飞群、赵海民、陈泽永、傅孙勇、姚伟泳: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临兰商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赵海民、汤春斌、陈泽永、傅孙勇、姚伟泳、顾铁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临兰商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傅孙勇、赵娜、姚伟泳、顾铁伟、赵海民、陈泽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临兰商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朱孟杰、徐玲:本院受理原告邢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临兰民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范涛:本院受理原告姜良桂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临兰民初字第59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兰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李公云、刘传利、刘传亮: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枣沟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临兰商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半程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沈伟:刘馨璐: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现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临兰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全先峰: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现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临兰商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王爱敏:本院受理原告孙建梅诉你与林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临兰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于明洗:本院受理原告梁培杰诉被告于明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临兰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张元同: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沂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申恒全、张卫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沂商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沂水县人民法院

李继奇: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沂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沂城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和华:本院受理原告朱士英、王代苓、张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鲍秀霞:本院受理张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仲伟利:本院受理郑法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周长杰、姚玉平:本院受理原告周庆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邹民初字第33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宿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徐吉花:本院受理徐士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5年11月13日刊登的公告山东省博兴县雄风风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省博兴县物博物资有限公司诉你、山东金泰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万聚丰茂板业有限公司、郑学明、吝小明债权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博商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陈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其公告落款“博民县人民法院”更正为“博兴县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5年11月13日刊登的山东省博兴县雄风风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博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山东金泰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万聚丰茂板业有限公司、郑学明、吝小明债权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博商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陈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其公告落款“博民县人民法院”更正为“博兴县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昌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在山东法制报刊登1、杨军、岳瑞荣名下位于昌盛街2588号46号楼30-02商铺的拍卖日期更正为2015年12月2日上午10时在昌乐县人民法院拍卖大厅举行。2、樊明刚、刘春名下位于昌乐县乔官镇高家阳埠村的厂房、设备及轿车一辆的拍卖日期更正为2015年12月2日上午10时在昌乐县人民法院拍卖大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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