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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圣军本院受理原告沂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

山东法制报 2015-07-31 13:00 大字
赵圣军:本院受理原告沂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后的 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沂水县人民法院

李善柱:本院受理张顺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沂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内来马站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率。

沂水县人民法院

韩卫东: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崔垒垒诉被上诉人王桂玲、原审被告韩卫东、陈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潍民四终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梅:本院受理原告王吉华与王梅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徐振国、傅树同、孙士顺:本院受理王宝明诉徐振国、傅树同与牟建忠诉徐振国、孙士顺民间借贷纠纷案,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寒民三初字第 413号、第31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春敏: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李玉美与被执行人王春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对查封的黑R33198 号货车一辆进行评估、拍卖。一、2015年7月31日 9时到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我院将随机确定评估机构,后第三日 9 时进行现场勘验。二、2015年8月20日 9时到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三、2015年9月1日 9 时到我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办公楼六楼摇号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将随机确定拍卖机构。四、2015年 10月9日 10时在昌乐县人民法院拍卖大厅对上述资产进行公开拍卖。

昌乐县人民法院

潍坊凯兴塑胶有限公司、张宗亮、周立忠、石淑峰、李德、刘冬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天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凯兴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兴公司)、张宗亮、周立忠、刘冬云、石淑峰、李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东天成物流有限公司不服(2014)乐商初字第 64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秀娟:本院受理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4)乐商初字第630、63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于洋、齐爱芬:本院受理原告朱俊杰诉于刘生、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乐城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齐爱芬、秦海滨、张伟:本院受理原告朱俊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肖传正、肖传香、刘夕恩、李培丽、李法启、肖传强:本院执行的你们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乐执字第678 号执行通知书,限你们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庭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昌乐县人民法院

娇立军:本院受理原告刘武科与被告娇立军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昌乐县人民法院

郭秀花:本院受理原告王洪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乔官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黄龙吉:原告刘小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乐执字第51号执行通知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学财: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唐吾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炳礼:本院受理张桂荣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答辩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昌乐县人民法院唐吾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周丽:本院受理原告李增波诉被告周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奎民一重初字第2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肖苹、聂鹏: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商初字第2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褚桂森、王珊珊: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商初字第295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曰彬、李长香: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15)奎开商初字第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玉民: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晓忠、陈芳: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马良梅、王鹏阁: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15)奎开商初字第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伟:本院受理原告王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15)奎商初字第 3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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