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危险驾驶被集中执行

潍坊晚报 2018-04-09 10:03 大字

4月8日,记者了解到,近日,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对多起生效的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集中执行,8名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触犯刑法的罪犯被集中送往潍坊市拘留所服刑。

1◥

酒驾找人顶替受到从重处罚

29岁的刘某某是安丘人,2016年8月17日下午2时30分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央赣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央赣路山东传输-固堤045号线杆处时,撞上并损坏路灯杆。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找韩某顶替,后被告人刘某某被交警当场查获。检测显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57mg/100ml。2016年8月30日,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

寒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找人顶替,依法应从重处罚,遂判决其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

2◥

撞电线杆致起火拘役俩月又赔偿

2016年11月5日晚9时30分许,安丘男子邱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益新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益新街10KV工业四线030号线杆时,驶入路南,撞上电线杆,致电线起火燃烧,造成自己受伤,电线杆及电力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小型轿车损坏。经检测,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2.69mg/100ml。寒亭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月16日,邱某某向被害单位交出赔偿款11000元人民币。

寒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决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3◥

曾因酒驾受罚醉驾从重处罚

35岁的史某某是日照人,2016年12月3日下午4时10分许,史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G25长深高速公路西水入口由北向南行驶至1471KM+700M处时,被潍坊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长深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史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6.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寒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4◥

醉酒无证驾三轮撞上树自己受伤

56岁的李某某是寒亭人,2014年1月16日晚上8时55分许,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沿昌寿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山东传输高里-西营015号线杆处时,驶入路南撞上路边树木,造成自己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被送至医院,民警在医院找到他并对其进行抽血检测。检测显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6.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寒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其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遂判决其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5◥

缓刑期醉驾缓刑被撤销

今年37岁的栾某某家住寒亭区朱里街道,2017年5月20日下午2时30分许,栾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朱里上港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朱里国家电网门前处时,驶入对行车道,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乘车人刘某受伤。经寒亭交警大队认定,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9.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栾某某2008年7月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7年3月,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寒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遂判决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前罪缓刑,与新犯罪行进行数罪并罚。遂撤销寒亭法院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栾某某宣告的缓刑,与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6◥

醉酒驾驶车辆撞高铁封闭栏

家住寒亭区高里街道今年44岁的杨某某,2016年10月20日下午3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央赣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央赣路与北外环处时,撞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济青高铁所有的用于封闭施工道路的栅栏,致栅栏损坏。

事故发生后,道路施工方报警,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杨某某带到寒亭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后将其带至寒亭交警大队调查讯问,经讯问,杨某某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检测显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1.62mg/100ml。经寒亭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1月1日,杨某某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寒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决其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

7◥

载朋友酒驾不配合调查

寒亭男子孙某杰与孙某翠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17日,孙某杰提出要搭孙某翠的雅阁轿车回潍坊,孙某翠同意,后孙某杰在吃晚饭过程中饮酒,同日晚上10时25分许,孙某杰驾驶小型轿车载孙某翠由寒亭区高里街道东南孙村向潍坊市区行驶至寒亭区冯南路与后沟村交叉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孙某杰报警。

经检测,孙某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82mg/100ml。经寒亭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孙某杰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直至2016年12月21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坚称自己在事故发生前驾驶过车辆,发生事故时系由孙某翠驾驶车辆。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孙某杰应为事故发生时轿车的驾驶员。

寒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判决被告人孙某杰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8◥

有故意犯罪前科无证醉驾从重处罚

今年48岁的郎某某是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人,1998年,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1月8日晚11时许,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燃油四轮机动车沿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泰祥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泰祥街月河路路口西侧时,与前方停在路上的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后尾部相撞,造成自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检测显示,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5.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寒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其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且有故意犯罪前科,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遂判决其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7000元。

本报记者宋树云通讯员黄腾腾

◎链接

危险驾驶罪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分为两种情形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定罪处罚标准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纪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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