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貂喂药死亡 索赔胜诉

潍坊晚报 2018-03-28 15:45 大字

安丘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连带赔偿35万元

2016年7月13日,本报A06版以《买回假兽药索赔白跑两年》为题,报道了安丘市兴安街道前七里沟村村民刘文昌、张瑞莉夫妇所养殖的水貂在喂食兽药后陆续死亡千余只,蒙受经济损失30多万元,虽经主管部门鉴定,所买兽药为假劣兽药,但他们一家的损失始终没有得到赔偿,只能在市消协帮助下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一事。日前,记者采访获悉,安丘市人民法院于3月12日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被判连带赔偿35万元。

千余只水貂死亡,经过鉴定与所用药物有关

2014年8月底,刘文昌、张瑞莉所养殖的水貂因出现咳嗽症状到原诸城市毛皮动物疾病研究所进行治疗,经过解剖后诊断为肺炎,工作人员推荐了该所自行配制的“重症康”(系三无产品)和被告河南省漯河一家公司生产的药物“肝肾舒”。同年9月5日下午3时许,刘文昌夫妇按照被告诸城市奥翔公司的指导给水貂服药后,千余只水貂陆续死亡,造成经济损失高达35万元。刘文昌夫妇于2016年7月12日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诸城市毛皮动物疾病研究所及两名责任人和“肝肾舒”药品生产企业等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饲养的水貂死亡是否因涉案的“肝肾舒”及三无产品“重症康”所致,成为争议焦点。在庭审中,原告刘文昌申请对“重症康”和“肝肾舒”与其水貂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后经安丘市人民法院委托,潍坊市兽医协会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了鉴定结论书。

鉴定结论显示,经委托北京中科光析化工技术研究所对涉案“重症康”进行检测,结果为该药品内100克头孢哌酮钠含量为18.03克,为严重超量能致水貂死亡。另外,农业部第2002号公告规定的“肝肾舒”说明书中明文主治用法系用于马、牛、羊等,但本案“肝肾舒”标签中注明用于水貂,该标注超出了农业部2002号公告之规定,且处方成分中有“大黄”,与“重症康”同时饲喂产生配伍禁忌,与此批水貂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同时,鉴定结果还表明,按照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1月2日前的市场价格计算,水貂大批死亡给刘文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9076元。

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潍坊市兽医协会系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且与原、被告间均不存在利害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安丘市人民法院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同时,被告诸城市毛皮动物疾病研究所两名责任人作为相对专业的从业经营者,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既未实验也未对症即向原告推荐使用其三无产品“重症康”及“肝肾舒”,致原告的水貂大量死亡,存在较大过错,故应依法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肝肾舒”生产厂家标签上的标注超出了农业部第2002号公告之规定,虽无证据证明该药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但因该药中的成分与三无产品“重症康”存在配伍禁忌。根据潍坊市兽医协会作出的鉴定意见,被告漯河广汇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原告刘文昌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作为水貂养殖专业户,未尽到注意义务,盲目听从导致水貂大量死亡,自身也有过失之处,应承担相应责任。

3月12日,安丘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诸城市毛皮动物疾病研究所及两名责任人连带赔偿原告刘文昌因水貂死亡造成的损失245000元;被告“肝肾舒”生产企业赔偿原告刘文昌因水貂死亡造成的损失105000元。而经潍坊市兽医协会鉴定,原告损失共计439076元,庭审中原告坚持主张350000元,差额可作为原告对自身过错承担责任的部分。

本报记者张身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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