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侵犯知情权 市场监管来纠偏

铜都晨刊 2019-11-07 22:1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吴彬)消费者对所要买的商品有知悉相关信息的权利,但是有商家为了自己的利益,对相关商品信息故意瞒而不报,让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犯。近日,市市场监管局消保科连续处理了两起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投诉,及时为消费者挽回了损失。

商家优惠券使用期更改未告知

近日,洪女士向12315中心投诉,她从某团购平台网站购买了某汽车养护中心两次洗车+养护服务的优惠券,网上标注的使用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当洪女士8月到店洗车时,商家进行了兑换,但未告知洗车服务的时间限期改为2019年8月31日,汽车养护服务的时间限期是2019年12月31日。10月洪女士再次去洗车时,才知道洗车优惠券已过期。洪女士认为商家未事先告知故请求维权。

接诉后,义安区市场监管局五松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联系洪女士和商家,了解到情况属实。市场监管人员对商家进行了普法教育,并对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商家承认工作疏忽,同意洪女士使用洗车优惠券至2019年12月31日。

销售电动车未告知上牌需要驾驶证

近日,裴先生向12315中心投诉,他在某电动车专卖店欲购买一辆电动自行车。经商家推荐,他购买了一辆电动摩托车。裴先生去车管所上牌被告知该型车辆需有驾驶证才能上牌,而裴先生并没有相应驾驶证。裴先生认为商家在销售摩托车时未告知车辆上牌需要驾驶证的情况,要求换成电动自行车,商家不同意,遂请求维权。

接诉后,铜官区市场监管局蓝天商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及时组织调解。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商家同意给裴先生换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并对工作失误表示道歉。

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

市市场监管局消保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上述两起维权案例均为商家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引起的纠纷。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也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所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有关情况。

现实中,很多消费者对自己的知情权并不知道怎么维护,同时也比较难以举证。市市场监管局消保科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对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赔偿。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可以自行与商家进行协商,也可以找消保委或其他监管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提起诉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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