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区劳动仲裁成功调解一起工伤赔偿案
本报讯(袁苑 记者 吴彬)8月29日,义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工伤赔偿案件,此案在仲裁员的耐心劝导下,经庭前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据了解,胡某于2018年9月份进入某建设公司从事瓦工工作,2018年12月29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胡某于2019年3月13日经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7月3日经铜陵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胡某与该公司就工伤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故胡某申请仲裁,诉求该公司支付其工伤赔偿。
据仲裁员介绍,依据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不同,《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法律法规中,均对赔付主体和赔付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工伤类型的案件对赔偿金额的争议点较少,关键在于明确企业方的责任,化解企业方的抵触情绪。由于企业方已为胡某购买过工伤保险,剔除工伤保险基金需担负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企业方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双方就企业支付的工伤赔偿金额达成调解意见,最终握手言和。
仲裁员提醒,有的用人单位缺乏风险管控意识,为了节省用人成本和实现短期目的,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会支付任何费用。此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绝对是得不偿失。相较于未为员工缴纳过工伤保险的企业而言,那些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在面对职工工伤赔付事宜时,就给员工和企业方吃了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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