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劳动仲裁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
本报讯(袁苑 吴彬 实习生 钱锦)日前,义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通过开庭审理,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据了解,钱某于2018年11月进入某公司工作,月工资4000元,但该公司未与钱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钱某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6月,钱某因认为自己在工作中遭受不公,不得已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钱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据仲裁员介绍,双方当事人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当支付钱某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二倍工资。一般而言,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本案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当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较快地解决了矛盾纠纷。
仲裁员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给付。因此,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它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诉讼时效是从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一年内。实践中是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发工资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的诉讼时效,所以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又是逐月失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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