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盗窃被诉 法援为其辩护

铜都晨刊 2019-06-06 09:28 大字

本报讯(何晓萌 记者 姜蕊)汪某受他人邀请以做“小工”的名义参与盗窃物料的工作。汪某也因此被提起公诉。在义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调查和帮助下,汪某以从犯身份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真的很感谢你们法援中心提供的无偿帮助,以后我一定好好做人,再不做犯法的事情。”近日,义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回访一起刑事案件时,受援人汪某说道。

原来,受援人汪某受他人邀请做“小工”,多次窜至铜陵某矿厂区内盗窃物料,汪某从邀请人那里拿“干活费”700元。后盗窃被公安机关侦破,汪某被传唤到案,以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8日,义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汪某参与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义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汪某家庭经济困难,听朋友说可以去义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遂来到法援中心咨询。经了解,工作人员告知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指派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洪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即向受援人汪某了解案情,办理委托手续,后及时前往法院阅卷并多次与受援人会见。通过阅卷和会见,承办律师了解到这次犯罪是其他多名被告先提议的,后以做“小工”的名义邀请受援人,在作案时也是其他同案人员动手盗窃,汪某只是将盗窃的物料背至厂房外。盗窃后,也是其他人销的赃,受援人汪某仅获得“干活费”700元。因此,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承办律师根据掌握的情况准备了辩护词。开庭时,承办律师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据理力争,进行了辩护。

最后,义安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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