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限有调整

铜陵日报 2021-04-07 09:3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陈震)近日,市残联、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委印发《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时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铜陵市残保金征收时限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该《通知》要求,铜陵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年度征收,有残疾人职工的用人单位要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铜陵分厅或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报送相关材料。每年5月31日前,市残联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结果汇总表》提供给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6月20日之前由市残联在网站上公示审核结果。用人单位在每年7月31日之前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费款所属期为上一年度。在申报时,要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已通过市残联审核)、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备案相关减免资料,以便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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