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中级法院首次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禁止令
本报讯(黄冬松 记者 姜蕊)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周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时,依法对周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同时判决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周某从事粮食加工、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据悉,这是该院实行知识产权审判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以来,首次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禁止令。
据了解,2018年9月,被告人周某在郊区承租一场地生产、销售糯稻及糯稻种子,并将从农户处收购的糯稻烘干后作为糯稻种子对外销售。自2019年12月至案发,周某累计向周某某、谢某某等28名农户销售不同品种糯稻种117100斤,销售金额共计287180元。经郊区农业农村局鉴定,周某销售的上述糯稻种均为假种子。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禁止令不是一种刑罚方法,而是非监禁刑具体执行方式,它具有对管制、缓刑等刑罚制度的附属性。禁止令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服刑人员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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