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互联网服务场所被查处
2020年4月,铜官公安分局民警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网络安全执法检查,发现某网咖在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禁止营业期间偷偷开放场所,为他人提供上网服务。为逃避公安机关监管,还存在未使用实名认证管控设备,并私自架设网线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服务的行为。
2020年7月,经开公安分局民警在某宾馆调取案件相关证据时,发现该宾馆的无线WIFI直接输入密码即可连接上网。经查实,该宾馆负责人为向顾客提供便利,使得无线WIFI未使用安全审计设备,未采取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未按照规定留存网络日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互联网服务场所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均给予行政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
网警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共场所提供无线WIFI上网服务应当落实具备实名认证、安全审计、日志留存等功能的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并提供符合公共安全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
为切实保障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有效遏制利用公共场所互联网窃取用户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落实公共网络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何静敏 谢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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