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停工损失需考量是否与合同效力有关

安徽法制报 2020-03-20 09:37 大字

编辑同志:朱某挂靠一家建筑公司,以该建筑公司项目部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中因发包方原因多次停工,后双方因工程款纠纷打起了官司。关于停工损失费,发包方认为因朱某的项目部挂靠该建筑公司,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双方应按照过错大小分担停工损失。请问这种说法能否成立? 读者:李明

李明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要确定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损失,需要分清哪些损失是无效合同造成的,哪些损失与合同效力无关。对于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由造成损失的过错方承担;对于不是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由造成实际损失的过错方承担,不适用《合同法》58条规定。

本期信箱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冬松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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