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集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索债 两名涉恶团伙成员一审获刑

铜都晨刊 2019-12-31 11:30 大字

本报讯(王艺文 记者 姜蕊)艾某长期对外出借资金牟取高额利息,为追索债务和高息,纠集吴某等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经常对债务人采取跟踪、殴打辱骂、限制自由等方式滋扰,迫使被害人偿还债务和高息。12月25日上午,铜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艾某、吴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艾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以个人或肖某名义,对外出借资金并收取高额利息。为索要逾期未还的债务,艾某纠集被告人吴某及章某诚(已死亡)、许某等人(均已判刑),多次对债务人、担保人采取跟踪贴靠、殴打辱骂、限制自由等方式进行滋扰,以此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偿还债务。被告人艾某经常纠集被告人吴某及章某诚等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索债,在民间借贷行业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艾某为纠集者,吴某、章某诚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铜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艾某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对外出借资金牟取高额利息,为追索债务和高息,纠集被告人吴某及章某诚等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经常对债务人采取到家中或单位跟踪、殴打辱骂、限制自由等方式滋扰,迫使被害人偿还债务和高息,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艾某为索债将被害人章某非法拘禁,并有殴打、侮辱情节,致章某轻微伤,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对被告人艾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吴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与前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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