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管理工作规定 (铜陵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铜陵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是依托政务内网,在实时采集、分析政府预算数据基础上建立的,为依法履行好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责、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提供有效保障的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设有政府预决算审查、部门预决算审查、预算执行监督、专项监督、审计监督、国资监督、绩效监督、监督预警、政策法规、文档资料、代表服务、审查分析等模块,具有查询、预警、分析、服务等功能。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监督系统管理工作,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中心做好日常查询、监测工作,并对系统监测信息进行定期分析。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自身监督职责,运用监督系统查询、预警、分析等功能开展日常动态审查监督工作。主要包括:
(一)政府全口径预算执行进展情况;
(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执行的情况;
(三)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执行情况;
(四)预备费的安排和执行情况;
(五)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安排和预算执行情况;
(六)预算、决算公开情况;
(七)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开展专项联网监督,着重跟踪项目资金安排及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项目资金支出的合法性、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时效性。专项联网监督主要包括:
(一)开展预算绩效公开评审提前审查预算(草案)编制工作重点关注的事项;
(二)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等重点关注的事项;
(三)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重点关注的事项;
(四)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涉及的其他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六条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结合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及其他交办的事项,提出查询要求,运用监督系统对有关事项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七条监督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人大代表开放。市人大代表可向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进行预约,预算工作委员会和代表查询事项所属相关工作委员会应配合做好服务工作。
第八条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可书面反馈给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将意见和建议整理后,及时分类处理。
第九条对监督系统监测发现的问题,作如下处理:涉及预算收支平衡、重点支出安排、财政转移支付以及执行市人代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由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或初步意见,并提交主任会议审议,按主任会议决定处理;其他问题,报经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函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需研究答复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监测发现并提出的问题,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重大问题开展专项调查。
第十一条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在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系统发现问题的函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或预算工作委员会备案处理。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督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监督系统自动实时采集数据的基础上,实施监督系统数据日常推送机制。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推送更新数据信息,协同做好监督系统的运行。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全口径预算、政府采购、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政府性债务、预决算公开和财政收支安排及执行进度等数据信息。
(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并以定期推送的方式向监督系统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有关数据资料,按险种列出收支的统分数据,提供基金增减变化的动态信息。
(三)市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并以定期推送的方式向监督系统报送医疗保险基金数据资料,提供基金增减变化的动态信息。
(四)市审计部门负责提供并以定期推送的方式向监督系统报送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资料。
(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并以定期推送的方式向监督系统报送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考核指标、股本股权投资、资产负债比率、净资产收益率、利润率等动态数据信息。
数据资料推送部门应对各自所提供数据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并及时更新监督系统内容,完善监督系统功能,配合监督系统优化升级。日常数据资料推送更新情况和有关问题研究答复与处理结果报送情况,列入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评议内容。
第十三条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操作规程和安全保密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按规程操作系统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使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了解的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或泄露。
第十四条使用监督系统的有关记录、查询、调查、简报等材料由专人集中保管,并按时整理归档,不得毁弃转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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