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完成初审立法后的垃圾分类会有多少变化?
记者 张久愿
2019年10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经过对会上意见的整理,组织市司法局、城管局开展封闭修改,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论证,目前《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出炉。条例草案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哪些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重要影响?本期专栏为您进行解读。
铜陵市生活垃圾采用“四分法”,农村垃圾分类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办法
当人们还在担心铜陵市的生活垃圾分类会不会像上海一样陷入“干湿垃圾”之争时,条例草案中已经明确,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其中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同时,鉴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以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特殊性,本次立法中未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列入立法范围。其中明确,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立源头减量机制,体现垃圾减量源头治理思路
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加剧了源头的垃圾产生量。2019年1-7月,铜陵市日均垃圾运输量为530吨,是2011年的约2.5倍,其中7月15日出现了最高峰值640吨。这也预示着,今年铜陵市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量预计将超过19万吨。
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是垃圾分类的重要目标。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比在垃圾产生之后再进行分类、处理更有效、更经济。条例草案中专门设置了源头减量篇章,明确各级政府要从源头上建立减量机制,并明确了产品经营者应该限制过度包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产品,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等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品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实行绿色办公。
禁止 “先分后混”,禁止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如何避免出现人们担心的垃圾“先分后混”情况?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要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体系。其中明确,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明确垃圾收运单位作业规范,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实行分类处置,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厨余垃圾由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其他垃圾由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对于容易混入生活垃圾的一些非生活垃圾问题,条例草案也明确,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园林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明晰各方职责,垃圾分类没有“旁观者”
做好垃圾分类离不开全社会共同努力,本次立法着力解决以往政府单方面推动垃圾分类的难题,指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明确了市、县区和乡镇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更明确了发改、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责,改变了以往仅靠城管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
同时,规定了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责,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分类投放义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各环节的建设和运营,鼓励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会员做好垃圾分类,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合力。
推进落实到位,物业公司也是管理责任人
立法的关键在于执行。为确保法规落到实处,本次立法加强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建立了完善的管理责任人制度,重点是明确责任人,落实监管。其中,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基于合同约定成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约定的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老旧小区,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为管理责任人。
明确法规“刚性”,个人违法最高罚款200元
通过人大对垃圾分类进行立法最大意义在于通过法规的刚性约束作用,提升垃圾分类的“强制力”。条例草案中明确了负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法律责任。
同时,明确了未按规定分类投放责任、收运单位责任、处置单位责任,违反规定一一对应了法律责任。其中,违法单位将被处以5000-50000元不等罚款,违法个人50-200元不等罚款,收运单位处以5000-50000元不等罚款,处置单位处以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款。并授权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职权。
据悉,作为全国46个垃圾分类重点城市和全国11个“无废城市”试点城市之一,铜陵市的垃圾分类立法工作从一开始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按照立法工作进度,法规草案即将提请于本月下旬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再次审议,并进行表决;计划于2020年初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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