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中院创新禁毒宣传 一批毒贩被宣判 三十余名干部学生旁听

铜都晨刊 2019-11-21 10:07 大字

本报讯(吴璨 记者 姜蕊)“现在开庭!”11月19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内,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上诉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和上诉人苏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庭审正式开始。铜陵海事处、铜陵学院三十余名机关干部、大学生现场旁听了庭审。该庭审还进行了网络直播。

据了解,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在湖北省武汉市,向被告人苏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苏某某购得毒品后,当日驾车返回铜陵,于同年8月至11月贩卖给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2018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项某某通过王某某多次从被告人苏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后,在住处四次容留阮某吸食。2018年11月,被告人苏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在收取王某某提供毒资后,再次前往武汉找被告人李某购买毒品。李某向苏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99.44克。后苏某某驾车携带毒品返回铜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1月,公安机关在湖北省武汉市抓获被告人李某,并在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7.0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7.33克。案经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被告人李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对被告人苏某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对被告人项某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铜陵市中院二审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上诉人最后陈述后,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案件宣判结束后,审判长趁热打铁,随即召开座谈会,向旁听人员讲述毒品类型、危害、涉毒犯罪的诱因与特点,以及如何预防毒品犯罪,并勉励大家要热爱学习、热爱生活,谨慎交友,远离毒品。法官助理现场还向旁听人员介绍近年来铜陵市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基本概况,发放禁毒宣传手册和礼品,教授大家如何识毒防毒。

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像这样“零距离”接触毒品案件庭审,内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震撼,深刻感受到毒品危害性以及国家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坚决打击的决心,今后一定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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