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担保需负责 法律面前无戏言

铜都晨刊 2019-10-17 10:55 大字

本报讯(陈金灿 记者 姜蕊)张某与王某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王某承诺分批支付张某20万元,保证人李某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王某并没有按约定支付。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李某才了解到作为保证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近日,被执行人王某和保证人李某主动将执行款十万余元支付至铜官区法院账户,该起合同纠纷案件就此执结完毕。

据了解,2019年5月,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王某分批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20万元,保证人李某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执行和解签订以后,王某向张某支付10万元后就再无实际行动了。

按照省高院统一部署,铜官区法院实行新的执行团队模式,该案由普执团队执行,团队成员在分析案情后,决定追加保证人李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传唤王某和李某。10月初,王某和李某到法院,执行法官告知李某已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告知其如在期限内拒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李某辩解当时在执行和解上签字只是帮朋友一个忙,没想到要真的承担法律责任。执行法官对其释明作为保证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告知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李某这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诸多不利后果,随即和王某协商还款。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某书面承诺自愿代王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就应该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在法律面前,绝无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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