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合同有效 总包服务费被“改判”
本报讯(黄冬松 记者 姜蕊)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将原判决中由分包单位某门窗公司应付给承包单位某建设公司3%的总包服务费改判为支付5%的总包服务费。
据了解,2011年7月,铜陵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主体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房地产公司将某花园小区项目的住宅楼等工程发包给该建设公司施工,双方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以及合同价款等。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分包工程总包服务费按分包总价的3%计取。
2012年5月,该房地产公司又与某门窗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附属工程的《工程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将该小区项目住宅楼门窗制作安装等附属工程分包给某门窗公司施工。该合同约定,某门窗公司按工程进度分期向主体施工单位支付5%总包服务费。某建设公司作为主体建设单位进行了施工,某门窗公司作为分包单位也进行了施工。2015年初,相关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
关于作为承包附属工程的某门窗公司向主体施工单位某建设公司支付总包服务费是按照3%还是5%的比例缴纳的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某建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5%的比例支付总包服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公司作为主体施工单位依法享有房地产公司与门窗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作为主体施工单位享有的权利,门窗公司应当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的约定向建设公司支付总包服务费。根据房地产公司与建设公司的合同约定,总包服务费按分包总价的3%计取,因此门窗公司应向建设公司支付门窗工程价款3%的总包服务费。故一审法院判决门窗公司支付给建设公司总包服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判决后,建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官认为,房地产公司与门窗公司约定,由门窗公司向建设公司支付5%的总包服务费,虽然门窗公司与建设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但是房地产公司与门窗公司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为建设公司设定权利和利益,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对该利他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所以对支付5%总包服务费的约定应予认可,并依法改判门窗公司支付给建设公司5%的总包服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新闻推荐
本报讯(张久愿实习生李玉亭)7月23日上午,铜陵市召开新闻通气会,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了全市今年以来安全生产形势,并介绍了下半年...
铜陵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铜陵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