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避执行被追究刑责 ■ 张雪琳

安徽日报 2019-07-10 07:00 大字

故意隐瞒、转移案款共计726万余元,导致申请人合法债权久久不能兑现。近日,铜陵市铜官区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宣告缓刑2年。

王某因拖欠张某借款不还,铜官区法院2015年10月一审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张某借款251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2月,铜陵市中级法院二审调解确定王某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张某借款本金251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51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标准计付)。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没有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张某向铜官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官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其仍不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也不如实申报财产。相反,王某将2017至2018年间所承建铜陵某小区15、17、18号楼结算的工程款700余万元直接转入其子王某某银行账户;同时,安排项目合作方将自己的工资收入26万元转入其子王某某、女婿徐某某账户供其使用。2017年10月,因王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铜官区法院将该案件移送至铜官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经铜官区检察院审查,王某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采取转移财产至他人名下的方式,逃避偿债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能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且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亲属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将一套住宅作价130万元抵偿,现金给付156万余元,已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成一致,取得债权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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