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解读《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铜陵日报 2019-07-02 09:4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孙照柱)6月27日上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召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解读新闻通气会,专门就第16号令出台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阐述,并与2000年出台的国家发改委第3号令进行了详细比较解读。

第16号令是依据招投标法第三条授权制定的,是我国招投标法的重要补充,是招投标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第3号令的基础上增加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的表述,有利于推进国家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促进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亮点主要集中在“一缩小”和“一提高”两个方面。“一缩小”即“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从资金来源的角度,16号令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较3号令大幅度缩小。“一提高”即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从招标起点金额的角度看,16号令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3号令分别提高了一倍。此外,第16号令遵循法律中“法无规定即可为”的私权利基本原则,对于清单以外的工程项目,则由投资建设人自主决定选择承包商和供应商的方式,即可以自愿采用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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