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妻子倒垃圾不慎摔死,谁之过?

铜都晨刊 2019-05-14 09:08 大字

本报讯(陈萍 记者 姜蕊)张某到妻子单位帮助她清理垃圾,不料在清运垃圾过程中从电梯口掉落至电梯轿厢顶部,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铜官区法院审理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死者张某家属将某服饰公司和办公楼所有人铜陵市某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2017年2月13日,张某妻子来到某服饰公司从事服装废料的清扫工作。2017年2月20日傍晚,张某到某服饰公司帮助妻子清理垃圾,在清运垃圾的过程中,不慎从公司的四楼货运电梯口掉落至一楼和二楼之间的电梯轿厢顶部。经妻子报警,于当晚21时06分送市人民医院抢救,并于2017年2月21日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死者张某家属要求服饰公司和铜陵市某公司对张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据悉,该服饰公司厂房系租用铜陵市某公司的办公楼,铜陵市某公司系该栋楼的产权所有人。该办公楼至某服饰公司的工作地点四楼有一货运电梯,该电梯在出租给该服饰公司时电梯门不能安全闭合,铜陵市某公司仅在电梯门口安装伸缩状的推拉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时间上及其工作地点看,张某从四楼电梯口处摔下的事实应予以认定。从场所看,张某进入的并不是公共场所,而是企业的工作场地;从制度看,张某非某服饰公司的员工,其在未征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该公司的工作场所,显然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定;从行为能力看,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身未能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从利益角度看,某服饰公司并非利益获得者,张某系为妻子而帮忙,故在责任上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某服饰公司疏于管理,导致非本公司员工可以自由进入工作场地,某服饰公司对本公司使用的该电梯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且在铜陵市某公司已经安装了推拉门的情况下,仍未能有效的予以加强管理,从而导致张某从其使用的电梯口处摔下,某服饰公司对此应承担责任。铜陵市某公司将办公楼出租给某服饰公司,应当提供安全、合格的电梯,虽然铜陵市某公司做了相应的安全措施,但该公司仍不足以保证提供的电梯系安全、合格的,其作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判决张某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某服饰公司承担百分之二十五的责任,赔偿14万余元,铜陵市某公司承担百分之十五的责任,赔偿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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