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载朋友出事故 驾驶人被判有责
本报讯(陈萍 记者 姜蕊)查某乘坐好友徐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查某因此受伤。近日,铜官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决查某自负40%责任,徐某承担60%责任。
据了解,查某与徐某系多年好友,同在一家公司工作。事发当天,査某乘坐徐某驾驶的非机动车行驶至长江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査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查某无责。查某共计住院了20天,后鉴定为九级伤残。查某认为,由于徐某的原因导致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伤害,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徐某辩称,自己属于好意搭乘,且查某自身也存在明显过错,故应当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另外,查某请求的赔偿项目已经通过劳动争议仲裁主张了工伤赔偿,对于已经主张过的赔偿金额,根据“一损不二赔”的原则,应当予以扣除。徐某已经支付了查某2000元并提供了营养食品,查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无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查某乘坐徐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徐某未能安全驾驶而出现交通事故,由于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由此导致查某的损失徐某应当赔偿。又因为双方系朋友关系,双方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相互搭乘、相互帮助的现象,此次事故,从行为上应属于好意同乘行为,是一种符合公序良俗的好意施惠行为,且事故的发生徐某并非主观故意,故在赔偿上应减轻徐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查某自负40%,徐某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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