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一个小动作 家长要担巨额赔偿

铜都晨刊 2019-04-17 09:30 大字

本报讯(陈萍 记者 姜蕊)铜陵市某校学生吴某在校园单杠上被同学张某牵拉而摔落受伤。近日,铜官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吴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据了解,吴某和张某是市某校的同班同学。2015年10月15日下午上课前,吴某从校园单杠上因被张某牵拉摔下致左髋受伤,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左股骨头坏死。经鉴定吴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预估需要22万元。吴某本是花季少女,现在因伤休学二年,左下肢较右下肢短缩,且面临巨额后期治疗费和无尽苦痛。所以要求侵权人张某和学校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吴某在张某施加外力下从单杠上摔下受伤,因张某系未成年人,张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张某监护人申请追加市某校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应对学校负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事发时吴某玩的单杠有质量问题,故市某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吴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一、市某校不负赔偿责任。二、张某监护人一次性赔偿吴某抢救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合计174151元。张某有财产的,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没有财产或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张某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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