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乘电梯摔伤 超市部分担责

铜都晨刊 2019-04-16 09:31 大字

本报讯(陈萍 记者 姜蕊)童某在某超市购物时,乘坐该超市自动扶梯时不慎滑倒受伤。近日,铜官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在超市购物坐电梯时摔倒发生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超市对童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据了解,2017年12月1日,童某至某超市购物时,乘坐超市斜坡式下行自动扶梯(出口盖板处有磨损)时在出口盖板处滑倒受伤,后被超市工作人员送往医院治疗,检查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童某要求超市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超市认为童某摔伤时电梯并未发生故障,且电梯出口盖板上无任何水迹,完全是因为顾客在电梯上行走时疏忽大意而导致摔倒,与超市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内容以及童某及超市工作人员的陈述等,可知超市电梯下行出口盖板处有磨损,而超市并未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危险及损害的发生,导致童某受伤,超市对此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童某因此造成的人身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童某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导致脚底打滑发生摔倒事故亦负有一定过错,故法院判决超市对童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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