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约拒不交付房屋 法院支持双倍返还定金

铜都晨刊 2019-04-15 10:20 大字

本报讯(张雪琳 记者 姜蕊)牛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给赵某3万元定金。后赵某因觉得房屋价格偏低毁约,并表示不再出售房屋,牛某遂将赵某诉诸法庭。近日,铜官区法院执结该起因买卖房屋引发矛盾的纠纷案,法官将执行到位的双倍定金款3万元交给申请人牛某。

据了解,2018年2月,牛某通过房产中介购买赵某位于官塘新村某号房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款65万元,分别于合同签订时、房屋交付时、过户时三期支付,如卖家毁约,需双倍返还定金。牛某支付定金3万元后,赵某因觉得房屋价格偏低毁约。牛某无奈诉至铜官区法院,请求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牛某诉求,依法判令赵某于判决生效后返还牛某定金3万元。判决生效后,牛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官将限期履行通知书送达给赵某,并敦促赵某履行义务,但赵某对自己毁约行为不以为然,拒不履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赵某某银行账户有存款一万余元,迅速采取了冻结措施,同时,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的赵某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压缩其生活空间。后因购买高铁票受限,赵某只能联系法官,请求屏蔽限制高消费措施,法官告诫屏蔽的前提只能是其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后赵某主动将执行款3万元交到了法院账户。

法官提醒,双方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各方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赵某以房屋价格偏低为由毁约并明确表示不出售房屋,致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解除合同,赵某对毁约行为所给牛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牛某选择适用定金条款要求赵某返还双倍定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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