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他人商标侵权法官耐心细致调解

安徽法制报 2019-04-04 11:48 大字

前不久,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两起珠海某公司起诉铜陵两家娱乐会所侵害商标权案。经过耐心细致做工作,最终促成两起案件的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原告珠海某公司拥有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纯K”商标的专用权。珠海某公司认为,铜陵市两家娱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店招、内部装潢或广告宣传上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纯K”标识。这两家娱乐公司利用原告“纯K”品牌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来推销自己的卡拉OK服务,引起消费者混淆,导致消费者认为原、被告具有关联关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该公司向铜陵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这两家娱乐场所立即停止侵犯珠海某公司“纯K”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清除店面侵权标识;并分别一次性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2.2万元。 ·黄冬松·

法官提醒:商标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是一种智力成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此提醒对他人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可通过授权、许可等方式合法使用,请勿随便乱用,否则容易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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