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实施以来铜陵市连续两个季度共获补偿459万元
本报讯(朱习文 孙照柱)自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实施以来,铜陵市已连续两个季度获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累计获得补偿资金459万元,居全省第6位。
去年,安徽省制定《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试行)》,按照环境质量逐年改善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以各设区的市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去年,铜陵市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为48微克/立方米,比上年下降了17.4%,降幅居全省第3位,完成了省定目标;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为74.5微克/立方米,比上年下降了15.1%;空气优良天数比例为83%,居全省第3位,比上年提高了11.4个百分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为13.7%,居全省第2位,居全国第13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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