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大电信诈骗案在铜官区法院宣判
本报讯(王艺文记者姜蕊)吴某某先后在多个城市雇佣他人,通过互联网对外发布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不断“投资”汇款,所获钱款均有吴某某掌握分配。8月30日,铜官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吴某某等36人诈骗一案。主犯吴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单处罚金二千元不等的刑罚。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在广东省深圳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设立三家公司,先后纠集、组织雇佣其余被告人,通过互联网对外发布加盟网络商城的虚假信息,搜集被害人身份及通讯信息,以帮助被害人投资建立网络商城为由,通过电话等电信方式诱骗被害人将钱款汇入由吴某某实际控制的银行、微信及支付宝账户,期间还不断以商城“升级”、“做广告”等谎言诱骗被害人不断投资汇款,所获钱款均由吴某某掌握分配。截止到案发,共骗取各地被害人人民币二百余万元。
铜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余被告人受吴某某纠集,接受其组织领导,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参与诈骗他人财物的集团犯罪,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上述被告人通过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酌情从严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主犯,控制并挥霍了大部分诈骗所得,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余被告人均系受雇员工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分别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本案诈骗集团主谋系主犯吴某某,集团所得赃款均由其掌控,其余从犯根据在犯罪集团地位不同,作用相对较小,情节相对较轻,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从犯均减轻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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