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铜陵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解读
条例的实施情况
2016年10月28日铜陵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了《铜陵市城市绿化条例》,该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铜陵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巩固推进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设幸福美丽新铜陵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施行以来,铜陵市城市绿化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绿化建设硕果累累。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滨江大道、朱永路、沿新大道等道路绿化和生态廊道建设;滨江生态公园、气象科普公园、天井湖南湖景区、合福高铁站前广场、黑砂河下游岸线、秀水河公园、西湖湿地公园等一批城市公园、广场全面建成开放,大铜官山公园建设正在有序推进;对环翠湖地区景观绿化进行全面整治提升,增加了绿量,提升了品质。按照“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标准,充分利用零散空间,积极采取拆违建绿、见缝插绿等方式推进街头绿地(游园)建设,累计新增街头绿地游园70个。截至2017年底,铜陵市城市绿地总面积达7553.74万平方米,建成区绿地总量3235.70万平方米,建成区绿地率44.1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6.06%、建成区公园绿地面积865.62万平方米,城市公园总数15个,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6.03平方米,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主要评价指标稳步提升并位居全省前列。
绿化管理初见成效。明确责任主体。在全市范围推动实施园林绿化林长制,建立一园一长、一路一长,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责任体系。加强源头管控。园林主管部门通过参加规划例会和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参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联合审查,着重从绿地率和绿化占用两个方面进行方案审查,从规划阶段严格控制各类用地指标,确保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地率符合法规要求。推行绿地养护市场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来选择园林绿化管养队伍,激发绿化养护市场活力,逐步实现政府管护资金从“以钱养人”到“以钱养事”的转变。启动园林绿化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分级考核制度,不断加强对县、区和部门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加大园林巡查力度。坚持日常巡查,发现毁绿损绿行为及时劝导,并向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坚决遏制损绿毁绿行为,有力保护了绿化成果。
条例修改的背景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对《城市绿化条例》等36部行政法规作出一揽子修改,取消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2017年12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应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鉴于条例依据的上位法有重大修改,国务院主管部门关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新的规定,为此,需要对《铜陵市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修改,以维护法制统一。
2018年4月27日,铜陵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铜陵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该《修改决定》,由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对标修改后的上位法,删除了原条例的有关审批、资质管理规定。2017年3月,国务院对《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了较大的修改,一是删除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是删除了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三是删除了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等条款。《修改决定》作出相应的修改,分别删除了原条例中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规定;特定条件下移植、重修剪树木补办手续等内容。
完善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修改决定》完善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定,一是应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的招标管理,增加了城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应明确的内容,从源头上予以把关;二是增加了有关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保修养护、工程移交等内容,细化了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城市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一年。保修养护期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城市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增加了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管理规定。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国务院在修订《城市绿化条例》时,对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作出明确规定。《修改决定》增加了“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的内容,体现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
增加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树木、植物处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决定》增加了“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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