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铜陵日报 2018-04-18 10:18 大字

关于印发铜陵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现将新修订的《铜陵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6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铜陵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铜环〔2017〕73号)同时废止。

2018年4月15日

第一条为推进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铜陵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且查证属实的,对其举报予以奖励。

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第三条上级或同级党政机关转办、交办的实名举报案件适用本办法。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铜陵市直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网站上设立举报平台(网址:http://www.tepb.gov.cn/)、12369举报电话、信函等方式接受举报,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举报时应当提供违法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及发生地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积极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第五条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下转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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