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以案释法 以案明法———市中级人民法院构建以案释法长效机制推进法治铜陵建设

铜陵日报 2017-09-15 10:13 大字

核心提示

公民守法,需先懂法;公民懂法,需先普法。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实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多措并举,不断加大以案释法工作力度,深入推进“以案释法”制度化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加强判后释法;巧用“互联网+”媒介,打造立体宣传新模式;发挥典型案例引领作用,营造法治氛围;着力构建以案释法长效机制,打造全民参与的普法平台,进一步提升普法宣传的实效性和群众参与度,切实提高普法实效,推进法治铜陵建设。

本版稿件选取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案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指导、评价、引领功能,使案件审判、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群众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促进全民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案例一

施某某诉章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2013年7月17日,铜陵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和马某分别与铜陵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2013年7月18日,铜陵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和马某依约分别向铜陵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汇款300万元,履行了约定的借款义务。

2015年2月4日,马某起诉至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和利息(按照月利率15%。,自2013年10月18日计算至2015年2月2日,直至本金还清为止)。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铜陵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偿还马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13.5万元,逾期利息自2014年1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时止。2015年5月22日,铜陵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铜陵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偿还借款300万元和利息(自2014年2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时止),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铜陵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归还铜陵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和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2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015年6月3日,铜陵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公司法人施某某出具承诺书一份,其中载明:本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分别向马某及铜陵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叁佰万元,合计本金陆佰万元,至今本息未还。

章某为铜陵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7月18日至2014年1月18日期间,施某某和铜陵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将66.5万元和12万元(合计78.5万元)汇入章某的账户,后章某将78.5万元汇入马某的账户。但铜陵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和马某对该还款拒不认可,故施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判令章某立即返还施某某66.5万元和利息;二、诉讼费用由章某承担。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施某某提交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741号案件中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的开庭笔录和(2015)铜中民二初字第00041号案件中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谈话笔录,可以认定马某和铜陵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均没有授权章某代为收取铜陵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施某某支付给马某和铜陵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利息等款项,章某收取施某某转账的66.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章某应当返还。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被告取得利益、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关于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一直缺位,法律目前并未此作出特别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被告取得利益有无法律上的依据的举证责任问题,争议较大。本案中原告就被告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进行了举证,有利的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戴瑞亭

案例二

某科技公司与某网络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2014年6月12日,某科技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了一份《网游运营许可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最新版本《冰火启示录》游戏软件程序和补丁包北美地区英文版,授权给某网络公司在北美地区发行与运营。许可方某科技公司同意提供有限的改进、升级、文本文件、语言本地化和授权语言版本的技术支持。协议约定被许可方某网络公司分三次支付许可费341000元:协议签署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136400元,游戏本土化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102300元,游戏正式商业运营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102300元。协议有效期为四年。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许可方某网络公司支付了第一笔许可费136400元,并委托第三方将游戏软件中文文本翻译成英文文本,许可方将翻译后的文本文件植入软件。此后,被许可方某网络公司未再支付许可费。根据被许可方向法院提供的公证书显示,登陆《冰火启示录》游戏英文版,界面显示有多处省略号,点击其中两个按钮无法弹出子项目。

某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网游运营许可协议》,某网络公司支付第二次许可费102300元、赔偿第三次许可费损失102300元,并承担律师费55000元、差旅费2000元。某网络公司主张某科技公司未依约对游戏进行本土化修改,游戏不能正常操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网游运营许可协议》,某科技公司退还许可费136400元,并赔偿翻译费125132元、差旅费26443.7元、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8000元。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与某网络公司就《冰火启示录》北美地区英文版的许可使用而签订的《网游运营许可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诉请解除《网游运营许可协议》,予以支持。根据《网游运营许可协议》条款,游戏本土化和翻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合同目的来看,游戏本土化应理解为将《冰火启示录》以英文版展示,使授权区域用户能够无障碍的使用该款游戏软件,包括游戏文本文件的翻译及之后的修改和完善,使翻译后的文字符合授权区域的语言习惯和游戏的需要。虽然许可方某科技公司已将翻译后的文本文件整合进软件,该款游戏能够以英文版展示,但游戏界面中存在多处省略号,字句不完整的问题,将严重影响游戏用户对游戏软件的使用。故《冰火启示录》本土化并未完成。被许可方某网络公司对整合进游戏软件中的文本文件无修改权限,依据合同约定,翻译结束后依然存在的错误,许可方应予以消除,但许可方并未修改。另外,游戏的部分功能键无法操作,有两个按钮无法弹出子项目。某网络公司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主张能够成立,某科技公司构成违约。《网游运营许可协议》约定的支付第二次许可费的条件未成就,某网络公司未继续支付许可费,并不违反合同约定。据此判决解除《网游运营许可协议》,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某网络公司许可费136400元,并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125132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戴卢刚

案例三

汪某胜强奸、抢劫案

2016年5月23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胜在铜陵市笔架山公园门口见被害人徐某某(女,殁年78岁)独自上山,便意图强奸被害人,尾随被害人至林间小路时突然向前抱住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摔倒在地。为防止被害人反抗,汪某胜先后用拳脚踢打被害人的胸、腹部,强行拖拽被害人的裤子至大腿部,用手摸被害人的胸部和臀部。被害人呼救、反抗。被告人汪某胜遂产生抢劫钱财的想法,将被害人裤子两侧的口袋外翻,但没有发现钱财,恰此时发现台阶上有来人,因害怕而逃跑。被害人随后被送至铜陵市人民医院救治,2016年5月2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徐某某因伤住院治疗四天,支付医药费11783.24元、护理费896元、交通费80元,丧葬费按照本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工资标准六个月总额计算28487元,共计41246.24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某福(汪某胜监护人)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胜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企图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汪某胜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汪某胜抢劫犯罪的情节较轻且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监护人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胜的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物质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结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汪某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汪某福、汪某英共同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医疗费、丧葬费、陪护费、交通费共计41246.24元,依法有据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没有异议,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汪某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某福、汪某英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一千二百四十六元二角四分(含已付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强奸行为未终了但暴力致人死亡的,构成强奸罪结果加重犯,且既遂。

判断强奸致被害人死亡是否属于结果加重犯,关键是看加重结果是否属于强奸基本犯罪构成行为引发的特有风险,被告人是否对加重结果负有“过失以上”之刑责。本案被告人试图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对被害人实施了抱摔、拳打脚踢等暴力,被害人已经是78岁高龄的老人,身体素质和抗击打能力差,抱摔、拳打脚踢等暴力行为致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对被害人的人身健康产生了直接威胁,自然存在可能导致死亡特有风险。经鉴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外力致伤颅脑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对被告人强奸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应建立在强奸基本犯+死亡结果这一基本事实基础之上,对被告人主观罪责的评价应该包含故意+过失两种罪责。本案被告人汪某胜的强奸行为虽未得逞,但其暴力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属于特有风险,超出了强奸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虽然死亡结果非被告人主观所希望的或者说是排斥的,但被告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且既遂。

认为本案属于强奸未遂或中止形态的意见均是在强奸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内评价,未能综合考虑超出强奸罪基本犯罪构成的死亡加重结果和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加重结果应负的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时应在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层面予以评价。本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认定被告人强奸犯罪时已经评价,在抢劫犯罪中就不再重复评价,故抢劫应当认定未遂。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在民事赔偿上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本案被告人汪某胜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行为给被害方造成了物质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结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汪某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没有财产赔偿,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汪某福、汪某英共同承担。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王克启刘伟玲

案例四

陆八某、陆大某诉某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案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无论是道路建设、棚户区改造等,均涉及土地房屋征迁补偿类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本案即是作为行政协议一方镇政府履约不能情形下,法院判决依法保护被征迁人的合同权利。

陆八某、陆大某系铜陵市某镇居民,因道路建设需要,某项目征收指挥部决定征收并拆除。2006年9月30日,指挥部向陆八某、陆大某出具《承诺书》:“经指挥部集体会议研究决定保证陆大某、陆八某两同志在西湖山庄范围内安排一块不少于400平方米左右住宅用地(按规划要求划定),具体位置由陆大某、陆八某同意后确定,并为其办理好相关土地手续,费用由陆大某、陆八某承担……”后陆八某、陆大某按照承诺书将门面土地交付给某指挥部,但该指挥部一直未安置陆八某、陆大某住宅用地。后承诺书所指地块被出让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用途为商住。

陆八某、陆大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镇政府、征收指挥部履行行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价值赔偿其经济损失390800元。镇政府辩称:指挥部是该地区城区建设改造指挥部发文成立的办事机构,应认定系由上级政府成立。承诺书由某征收指挥部出具,镇政府不知情,指挥部依法不具有批准用地、承诺供地的行政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判决确认协议无效。原告应当在承诺书作出之日起六个月提起诉讼,超过五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起诉。

一审法院总结双方争议焦点,认为:县区长办公会议通知单明确由镇政府成立指挥部,其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长。故某镇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某指挥部是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由某镇政府设立的办事机构,负责项目水泥路面的铺浇及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和两侧的开发工作,承诺书经过某指挥部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并加盖公章,因此该《承诺书》内容有效;陆八某、陆大某已经依照承诺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某指挥部应承担全部责任,评估的400平方米位置是经陆八某与某指挥部现场确认,承诺书中400平方米用地目前性质为国有出让商住用地,目前市场评估价值390800元,扣除约定应由陆八某、陆大某承担的相关手续费,实际损失为35778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承诺书未明确履行期限,且两原告一直主张权利,故两原告提起诉讼不超时效。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陆八某、陆大某的诉讼请求。后某镇政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某镇政府及时执行了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张庄女

案例五

唐某与某超市、某生物

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11月7日、11月11日,唐某先后两次在某超市购买“某牌菜籽橄榄食用调和油”14桶,单价为145元,合计价款2030元。该调和油正面外观标签中“×××”品牌的三个字明显大于其他字体,“菜籽橄榄食用调和油”九个字字体、字号、大小、颜色均相同。同时,商品正面有茶籽和橄榄的图案,两个图案大小相近。商品背面记载了商品的特性,其中,配料表及顺序为:菜籽油、油茶籽油、橄榄油、芝麻油;质量等级为:调和油;生产日期:见瓶体;保质期:18个月;产品标准号:SB/T10292;生产许可证号为:QS360002010169;生产商:某生物科技公司。商品特性所载内容的字体、字号、大小、颜色也均相同。购买后唐某某发现,该款食用调和油瓶身正面突出“橄榄”字样,但配料表中并未明确写明橄榄油的含量,唐某某认为某生物科技公司和某超市的行为违反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遂诉至法院。

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超市退还货款2030元,以及某超市、某生物科技公司连带支付十倍赔偿金20300元。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通则》4.1.4.1的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分中的含量。”首先,从某生物科技公司提交的《某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来看,某品牌茶籽橄榄食用调和油是经过国家食品药品检验部门检验,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药品检验标准的商品。其次,涉案食用调和油中没有标注橄榄油的含量,并不危害食品安全。而且唐某某未举证证明自己的人身受到损害。虽然涉案商品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通则》4.1.4.1的规定,但是不能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惩罚性赔偿条款。因此,对唐某某提出要求某超市、某生物科技公司退回商品价款,并给予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方彤

本版稿件均由本报记者方飞整理

新闻推荐

省卫生监督所来铜稽查

本报讯(记者高颉伟)9月13日,记者从市卫监局获悉,近日,省卫生监督所四人专家组来铜开展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专项稽查。据悉,本次专项稽查采取听汇报、查看工作台账、现场评查行政许可与处罚案卷、随机...

铜陵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铜陵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